北林党发〔2018〕52号《北京林业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充分体现教师的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健全培训学习、考核监督、激励惩处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第三条 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目标:引导广大教师自尊自律自强,以立德树人为己任,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全面提升教师职业道德素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推进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为建设扎根中国大地的世界一流林业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队伍保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北京林业大学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宣传、纪检监察、人事、教学、科研、工会、教代会、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促进中心、研究生院、科技处、校工会、招生就业处、校团委、校学术委员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五条 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处理、仲裁和申诉受理。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合力。主要职责分工:
(一)制定师德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规范等,统筹协调师德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等单位参与。
(二)开展教师职业道德和思想政治教育培训。
责任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人事处、党委宣传部等单位参与。
(三)开展师德师风与师德典型宣传。
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牵头,党委教师工作部、校工会等单位参与。
(四)开展师德相关奖项、荣誉称号评选推荐。
责任单位:校工会牵头,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等单位参与。
(五)开展师德考核、监督、违规查处。
责任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人事处、教务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促进中心、科技处、研究生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单位参与。
(六)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
责任单位:校工会牵头,党政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等单位参与。
第七条 各教学院(部)是学校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学院(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教学院(部)成立师德建设与监督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处理,落实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各教学院(部)师德建设与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建立校、院两级教师师德档案,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教学院(部)师德建设与监督领导小组分别记录、保存。教师参加思想政治和师德教育培训情况、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及受处理处分情况、师德考核结果等记入师德档案。
第三章 师德教育
第九条 将师德教育摆在学校教师培养教育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覆盖教师成长成才各环节。完善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先导、以提高道德修养为核心、以提高综合素养为目标的教师发展培训体系。师德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爱国主义和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规制度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十条 建立教师集中理论学习制度,师德教育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教师参加学习活动情况计入个人师德档案,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教师入职培训必须开设师德教育专题,强化新入职教师的教书育人能力,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导师制,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
第十二条 师德教育必须作为引进人才、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加强研究生导师教育管理,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强化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明确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习考察、社会调查、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第十五条 激发师德建设自觉性。教师要充分认识自己所承担的庄严而神圣的使命,发扬主人翁精神,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要通过自主学习,自我提升,将师德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要将师德规范积极主动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实践中,提高师德践行能力。
第十六条 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用。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党员教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爱党、护党、为党,敬业修德,奉献社会,争做“四有”好老师的示范标杆。
第四章 师德宣传
第十七条 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思想政治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北京林业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对于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应对并有效引导。
第十八条 开展师德优秀个人、优秀团队评选,树立师德典型。把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通过宣传橱窗、报纸、电视、广播、网站、微博和微信等媒体平台,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校园氛围。
第十九条 开展“从教三十年”教师表彰,荣退仪式等,体现学校尊重人才、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尊师重教的校园文化。
第五章 师德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师德考核评价机制。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师德考核结果在教师选聘、培养和晋升等各环节中起到把关作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教师招聘和人才引进思想政治考察机制。全面加强候选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品德学风)考察评估,凡考察未通过者,不得聘用和引进。
第二十二条 师德年度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由各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标准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基本依据,以《北京林业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具体对照。
第二十三条 师德考核采取教师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考核结果通知教师本人,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教师当年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章 师德查处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师违反师德规范行为查处机制。对于出现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党员教师违反师德规范要给予相应党规党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出现上述情形和其他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学校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被确认存在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师德考核和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在执行期限内不得享受年度绩效奖励(校内绩效津贴中岗位工作任务量有关的业绩津贴、人才培养与科技奖励除外),取消职称(岗位)晋升、干部选拔、评优奖励、人才资助留学进修、研究生导师遴选等事项参与资格。
第二十九条 强化师德监督。完善师德监督机制,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对学校师德建设进行评估,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妥善处置相关舆情事件,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三十条 建立师德建设问责追责机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师德失范问题预防不到位,发现不及时,处置不得当,对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