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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工会师德标兵和职业道德标兵评选工作条例

师德建设是教师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的内容,不断加强师德建设,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为人师表,行为世范。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教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综合素质,努力在广大教职工中形成弘扬高尚情操,塑造师德师魂的良好风尚。学校定期开展 “师德标兵”、“职业道德标兵”的评选活动,为了更好地做好评选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评选范围及名额分配

第一条  凡我校直接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实验室系列教师及机关各职能部处、林场、图书馆、公司等所属教职员工(含已入会非在编人员)都可以参加评比“师德标兵”、“职业道德标兵”的评选活动。

第二条  各学院、体育教学部、林大附小评选推荐一名师德标兵。(100名以上者限报两名)

第三条 机关各职能部处、林场、图书馆、公司等部门工会评选推荐“职业道德标兵”。(100以下者限报一名,含非在编人员)

第四条  职业道德标兵的评选,以100人为基数评选推荐一人,每增加100人增加一名“职业道德标兵”,的推荐名额。

第二章 师德标兵评选条件

第五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业务精湛,工作业绩突出。

第六条 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有很好感染师生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

第七条 关爱学生,尊重学生,注重对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的全面引领,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八条  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能够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突出教书育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九条 身心健康,团结协作,有较强的感召力和吸引力。

   第三章  职业道德标兵评选条件

第十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

第十一条  爱岗敬业、刻苦钻研职业技能。有创新、有成果者。

第十二条 热爱学生,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事迹突出者。

第十三条  团结协作、无私奉献、优质服务、事迹感人、成绩突出者。

第四章  评选办法及要求

第十四条 在开展评比活动的时候,成立由校领导、工会、人事处、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师德标兵”、“职业道德标兵”的评选,采取群众推荐、单位申报、由评审领导小组以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定要把品德高尚、事迹突出、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师德标兵”、“职业道德标兵”推选出来。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把推荐和评比“师德标兵”“职业道德标兵”活动的全过程作为广泛宣传先进人物与先进事迹和弘扬优秀师德的全过程,进一步推进我校的全体教职员工的师德、职业道德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其他

第十八条 评选出来的校级“师德标兵”“职业道德标兵”在当年教师节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评审领导小组从全校评选的“师德标兵”中评选推荐1—2名参评全市高教系统师德先进个人(标兵)。

第二十条 如在评选过程中遇到本条例未规定的事宜,有当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工会和评审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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