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条例
北京林业大学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条例
(2006年6月15日两委扩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工会指导的全校青年教师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引导青年教师以主人翁精神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建设,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促进自身发展。
第三条 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宗旨: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加强师德建设;维护广大青年教师的合法权益,关心青年教师的健康成长,增强凝聚力、创造力;加强交流,互相学习,相互促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动员团结全校青年教师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发挥骨干作用,奉献聪明才智,做出突出贡献。
组 织 制 度
第四条 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为我校45岁以下的在册专职青年教师,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五条 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校工会与各学院党、政、工协商,并征得个人同意提出人选,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委员任期4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由15—20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职 责
第七条 积极促进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妥善解决青年教师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充分听取并反映青年教师的意见和要求,为学校制定有关青年教师师德作风建设、业务培养使用、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等方面的政策献计献策,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配合学校及有关部门组织适合青年教师特点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青年教师师德师风建设、骨干培养工作,开展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与讲座活动,促进青年教师队伍建设。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