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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工会工作条例

 

北京林业大学工会工作条例
(2006年4月15日经第五届教代会、第十三届工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北林工会发【2006】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林业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在党委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和要求,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工作。
第三条 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办好学校是工会和党、政的共同任务。工会要支持和尊重党政领导的指挥权和决策权,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稳定,教育职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要组织和代表教职工监督行政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协助党政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高水平的多科性研究型林业大学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 校工会要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校工会配合、协助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依照《北京市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 工会会员和组织 
第六条 凡我校正式教职工和合同工(签约一年以上)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并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七条 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第八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我校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在党总支或者直属支部的领导下,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受同级党组织、校工会双重领导。代表实行常任制,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若干人。校工会委员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一个办公室、八个工作部,即女教职工委员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办公室和组织部、宣传部、青年部、女工部、文艺部、体育部、财务部、福利部,各部(委)负责人由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和会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校工会委员会可以对上述机构进行调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5人,秘书长1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教代会执委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和福利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由“两委”委员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可以对以上四个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校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2~3人。
第十一条 会员在25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部门工会委员会。各部门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7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若干人。一般以教研室、科室等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设工会小组组长1人。部门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小组长由所在工会小组会员选举产生,基层部门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工会干部的条件: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呼声;热心为广大教职工服务,廉洁奉公;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受群众拥护和信任。兼职工会干部一般利用社会活动和业余时间做工会工作。各单位每年应根据部门工会干部的工作表现和成绩给予一定的工作量和业绩津贴补助。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会工作制度。校工会要有计划地对工会干部进行工会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素质和工作水平。通过开展评选表彰模范、优秀、先进、合格教职工之家以及优秀工会干部、优秀教职工之友、优秀工会主席、优秀工会积极分子活动,促进基层部门工会组织的建设。 
第三章 工会的职能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教育职能,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1. 团结、教育教职工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2. 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和引导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学习和活动。联系形势、任务和思想实际,对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争当师德先锋,加强法制教育和师德、职业道德教育。
3. 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三育人”的先进事迹,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和抵制不正之风。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通过多种形式深入细致、生动活泼地开展工作,寓教育于工会各项活动之中。
4. 做好评选、表彰先进工作者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关心劳模、先进人物的工作、健康和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
5. 教育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增强事业心,努力提高自己的全面素质。认真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6. 认真组织好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参与职能,动员和组织教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使工会成为广大教职工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
1. 校工会和各部门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同级行政有关会议。在行政制定工作计划和改革方案、研究制定教职工教育、劳动争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规章制度时,工会和教代会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党政工共建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工会要支持教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裁决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
3. 工会支持和配合行政做好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提职、晋升和奖惩等项工作。
4. 校、部门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做好校教代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建设职能,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工会,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
1. 大力开展师德、职业道德建设和“三育人”评比表彰活动,推动我校教育质量、科研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2. 进一步加强工会理论调研工作,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
3. 认真组织好工会干部培训,提高工会干部的业务素质。
4. 创造性地组织好教代会巡视活动,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献计献策。
5. 做好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活动,为青年教职工的成长搭建平台。
6. 会同行政贯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参加教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第十七条 认真履行维护职能,切实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1. 关心群众生活,倾听群众呼声,协助行政为教职工做好事、办实事,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认真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2. 协助和督促行政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如教职工的医疗保健、教职工体检、福利费的管理使用等,搞好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3. 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好教职工的节假日旅游度假活动。
4. 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认真组织好女教职工的特殊疾病检查和健康知识讲座。
第十八条 做好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搞好工会财产管理,接受会员监督。
第四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对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和事情,校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二十条 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与教职工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按照《北京林业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工作规范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 部门工会在校工会和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下列工作: 
1. 传达、贯彻、落实校工会工作计划、任务、要求。
2. 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部门工会工作。
3. 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反映会员对学校和本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
4. 组织好本部门教职工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教职工生活。
5. 做好宣传鼓动、介绍经验、表彰先进的工作。
6. 指导、帮助工会小组开展“建小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会小组长职责
1. 配合党支部动员、组织教职工参加政治学习和有关政治活动。
2. 关心和了解小组成员的工作、思想、生活和家庭情况,做好思想工作,做群众的贴心人。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 协助党政领导组织教职工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搞好业务学习、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完成各项任务。
4. 听取教职工对学校和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反映,并督促作出答复。
5. 组织教职工开展文体活动。
6. 认真发展会员,按期足额收缴会费。
7. 做好上级工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校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经费的来源
1. 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2. 学校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校工会拨缴的经费;
3. 教职工消费合作社向校工会上缴的工运事业费;
4. 学校支付工会专项活动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拨缴经费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1. 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2.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经审工作,接受会员的监督。会员有权利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 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需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学校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校工会有权提请学校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我校正式教职工、合同工,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否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校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1992年11月28日在校第二届教代会、第十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北京林业大学工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北京林业大学工会委员会
                                    200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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